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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11 17:17   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东莞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根据省、市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环保局联合东莞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务服务水平。


       一、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规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二、明确排污权交易程序。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指拥有排污权政府储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受让方指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披露、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等。


       三、丰富排污权交易方式。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和协商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意向受让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转让。


       《规则》还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交易系统,受理全市范围内排污权出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在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不收取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用。切实推进提升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务服务水平。


       来源: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