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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7 16:01   阅读:

东环办函〔2018〕4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现将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或生态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的自行验收后,再向我市环保部门申请项目需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或生态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自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需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市环保部门关于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情况也应由建设单位在收到我市环保部门的验收意见后一并在上述平台填报。

三、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等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信息的同时,应向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市控企业的自主验收信息报送市局项目验收科,其余企业的自主验收信息报送属地环保分局验收股。

四、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市环保部门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文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doc

附件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doc